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亚娟:
本院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杨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173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杨亚娟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沁园小区39号楼金座20层西南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2221号】房产。向你们公告送达杨亚娟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沁园小区39号楼金座20层西南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2221号】房产的定向询价结果告知书,定向询价结果告知书载明:经反馈,上述不动产在2025年11月4日下午15点5分,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816733元,单价每平方约469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upload/file/20251210/20251210110439_6814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