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星川:
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永涛副食商行与刘星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1957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载明: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永涛副食商行申请执行刘星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998.1元(其中包含货款3749.1元、利息174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至此,平顶山市新华区永涛副食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豫0403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upload/file/20251222/20251222085548_1715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