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安春:
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赵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23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2340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载明: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赵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453.29元(其中包含执行费50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豫0403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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