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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贾荣箱与徐清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4 10:07:46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徐清江:

关于贾荣箱与徐清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5)豫0403执恢4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5)豫0403执恢41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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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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