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晓芳:
关于河南恺竣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23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关于执行河南恺竣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晓芳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马晓芳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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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