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大鹏:
关于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与郑大鹏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23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2382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载明:关于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与郑大鹏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450元(包含罚款400元、执行费50元)。至此,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豫0403行审223号行政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已于2025年12月25日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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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