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迪:
本院执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凤、孙保贵、孙迪、张晓晖、张晓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3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孙迪持有的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2000股股金(股金账号:13066663011001266018)。向你公告送达孙迪持有的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2000股股金(股金账号:13066663011001266018)的豫兴源评报字【2025】第065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载明:……四、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评估结论:委托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4200元(大写拾万零肆仟贰百圆)(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全部内容详见豫兴源评报字【2025】第065号资产评估报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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