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瑞红:
本院在执行董明妍与平顶山市金太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九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吴玉亭、黄军建、吴瑞红、李连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17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吴瑞红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2号楼9层30号(不动产权证号:1001086325)房产。向你们公告送达吴瑞红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2号楼9层30号(不动产权证号:1001086325)房产的定向询价结果告知书,定向询价结果告知书载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吴瑞红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2号楼9层30号(不动产权证号:1001086325)的不动产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为10086元/平方米(该计税基准价格有效期为三十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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