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康金岭与天津市千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张恩、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37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003街道005街坊舞钢市寺坡二马路北段(卧龙居)商住楼1#楼东单-170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3)舞钢市不动产权第2009918号】房产的查封。二、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003街道005街坊舞钢市寺坡二马路北段(卧龙居)商住楼1#楼东单-170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3)舞钢市不动产权第2009918号】房产以拍卖时确定的保留价34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康金岭抵偿债务。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003街道005街坊舞钢市寺坡二马路北段(卧龙居)商住楼1#楼东单-170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3)舞钢市不动产权第2009918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康金岭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康金岭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003街道005街坊舞钢市寺坡二马路北段(卧龙居)商住楼1#楼东单-170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3)舞钢市不动产权第2009918号】房产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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