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青:
本院执行周喜强与傅越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16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傅越江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限额9000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另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16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越江的配偶徐青名下属于傅越江价值3000元的财产,以徐青名下财产价值二分之一为限(如有登记公示份额,则以该份额为限)。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upload/file/20260316/20260316102223_9165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