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付新明与被执行人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郏县房产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5)豫0403执恢3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5)豫0403执恢393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公司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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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