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杨:
本院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平顶山市义發源商贸有限公司、高亚辉、李红敏、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145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被执行人高杨名下位于光明路中段189号院水岸嘉园3号楼东1单元2层西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新华10001001】房产的查封和抵押。二、位于光明路中段189号院水岸嘉园3号楼东1单元2层西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新华10001001】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贾鹏鹏(公民身份号码:41042********)时起转移。
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贾鹏鹏(公民身份号码:41042********)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光明路中段189号院水岸嘉园3号楼东1单元2层西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新华10001001】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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