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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康金岭申请执行天津市千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张恩、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07 15:49:47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天津市千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张恩、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执行康金岭申请执行天津市千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张恩、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恢37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恢37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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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责任编辑:路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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