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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加入传销伙 再骗他人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4-11-19 15:00:14


 

近年来传销组织如过街老鼠在全国各地人人喊打,但即使这样也总是禁而不止,仍然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各种招工旗号骗取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被骗者有的想尽办法逃出魔掌,有的在受尽折磨洗过脑后加入传销组织再害他人。1030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以招工为名骗取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非法拘禁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1045月份,葛某被传销组织以虚假招聘挖掘机司机的手段骗至三门峡一平房,交钱后成为“老板”。2011年底前后,因三门峡对传销打击的比较严,该团伙进入山西,后因山西临汾打击的也比较严,他们由“大主任”带着于2012年年底前进入平顶山,20136月葛某升为“大主任”。

201210月份,被告人葛某、罗某某等人所参加的传销组织以虚假招聘挖掘机司机为名,先后将被害人曾某、唐某等人骗至平顶山市一租赁房,后在该传销组织“大主任”葛某、“主任”罗某某等人的安排参与下,该团伙多名成员采取搜身、殴打、体罚、看管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拘禁、强迫被害人交纳产品费,参加传销组织。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罗某某在参加传销组织后,协助、配合传销组织,并安排、参与他人以看管、殴打、体罚等方式非法剥夺曾某、唐某等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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