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亨博大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亨博大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40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述判决执行过程中,平顶山市新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瑶梦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债权转让申请书、听证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09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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