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于涛与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一、(2025)豫0403执23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一、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叶县洪庄杨乡兰南高速引线北侧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叶国用(2013出)第0202A013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叶县洪庄杨乡兰南高速平顶山出口西一公里路北房屋(房权证叶房其字第00125号)。本裁定立即执行。二、(2025)豫0403执2322号之三,裁定书载明: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名下车辆(豫D52525、豫DFH107)两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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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