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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自操与杨全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4 09:47:23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孙彩红:

关于孙自操与杨全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20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全洲的配偶孙彩红,公民身份号码为 41112********。被执行人配偶孙彩红的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属于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全洲的配偶孙彩红(公民身份号码:41112********)名下属于杨全洲价值 26000 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的财产,以杜春燕名下财产价值二分之一为限(如有登记公示份额,则以该份额为限)。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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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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