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告人张东亚,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4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平顶山翠玉宫殿中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业务一部部长,住平
顶山市卫东区帘子厂高层家属楼1号楼13层73号。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7)豫0403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东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现看守所承办单位提请,被告人张东亚自2018年8月22日入住湛河区溢福园老年公寓,其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脑梗塞,半身不遂,视力缺陷等疾病,长期卧床,无法自行进食、如厕(大小便均在床上),需要护工24小时护理。
经公安、看守所建议,本院书面征求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院对罪犯张东亚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现予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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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玉兰街卫东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