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公告送达

关于执行赵亮与尚红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9 15:53:28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尚红银

本院执行赵亮与尚红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豫0403执恢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尚红银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温集村春华·国际茗都小区13号楼7层7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3)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38116号】。向你公告送达尚红银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温集村春华·国际茗都小区13号楼7层7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3)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38116号】的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载明: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结果为423624.00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结果为430048.12元(详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内的询价评估结果公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upload/file/20260429/20260429155317_14476.pdf

责任编辑:荣攀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