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冰:
关于李克军、任丽申请执行吴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6)豫0403执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关于李克军、任丽申请执行吴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5)豫0403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铭的配偶徐冰,公民身份号码为41010********。被执行人配偶徐冰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属于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铭的配偶徐冰(公民身份号码:41010********)名下属于吴铭价值140000元的财产,以徐冰名下财产价值二分之一为限(如有登记公示份额,则以该份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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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