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晓锋:
本院执行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晓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403执1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杨晓锋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东段路北东湖雅景湾7号楼西单元22层2208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15003743】房产。向你公告送达杨晓锋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东段路北东湖雅景湾7号楼西单元22层2208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15003743】房产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基准日2026年4月14日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492969元,单价每平方约6776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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