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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器 传递答案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4-11-19 15:02:43


 

科技发达了,高科技产品的确能给人带来很大方便,但若用它来干违法事情,就要考虑牢狱之灾是否会找上门了。1月份15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案,被告人纪某、宗某、郭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615日,王某为非法获利,召集被告人纪某、宗某、郭某预谋后,由王提供提供窃听、窃照专业器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社会保障局附近同参加卫东区2013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考试的10余名考生签订了平顶山市卫东区事业单位考试作弊合同,并向考生提供了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2013616日上午,王某以考生名义进入招录考试考场,用微型拍照器材将考卷拍照传出考场,由其寻找的“枪手”解答后,利用QQ分别传给在平顶山市新华路小学、建东小学、五条路小学、雷锋小学考场附近的纪某、宗某、郭某,三人将答案利用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传给考场内的签约考生。经河南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宗某、郭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作弊,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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