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搞传销非法拘禁他人 害人又害己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14-11-19 15:04:35


 

传销如匪患,害人又害己,传销组织者以各种赚钱名目诱惑无辜人们上当受骗,对他们搜身、控制自由,甚至迫害致死。上当的人身心受创,财物受损,苦不勘言,他们在想尽办法逃出或被公安解救出传销组织后谈起传销仍为之色变,痛说其害。元月14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搞传销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非法拘禁罪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李某、王某、陈某某及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4月份,被告人肖某、李某、王某、陈某某、刘某某所参加的传销组织通过虚假发布招聘挖掘机司机的手段,先后将被害人田某某、董某某等7人骗至平顶山市卫东区某租赁房内。后在该传销组织“主任”罗某某、“管家”王某某、“老板”何某某等人安排下,由五被告人伙同他人先后对田某某等7人采取搜身、殴打、体罚、看管等手段进行非法拘禁,强迫被害人交纳“产品费”,参加传销组织。直至2013516日,7被告人被公安人员解救。

该案经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李某、王某、陈某某、刘某某在被骗参加传销组织后,转而协助、配合传销组织,以看管等方式非法剥夺田某某等7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肖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具有殴打他人的情节,应从重处罚。但在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5被告人分别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肖某等5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