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裴玉柱:
本院执行李军、段娟与裴玉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403执恢1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裴玉柱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南侧豫森公馆2号楼2单元2层208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31130号】。向你公告送达裴玉柱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南侧豫森公馆2号楼2单元2层208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31130号】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6年5月13日下午13点25分,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591561元,单价每平方约559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upload/file/20260612/20260612100138_648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