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召:
本院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朱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403执67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朱召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中段路北银龙4号楼南1单元6层北户【不动产权证书(明):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6807号】房产。向你公告送达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中段路北银龙4号楼南1单元6层北户【不动产权证书(明):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6807号】房产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6年5月11日,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283715元,单价每平方约3277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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