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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冰场摔伤致骨折 无过错亦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19 15:06:13


 

溜冰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的运动,从事该项活动的人应严格遵守溜冰规则,以防摔倒触碰他人,引起大的伤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然而有三个少年在溜冰时手拉手滑行,其中一人赵某为躲避他人致自己摔倒,同时导致同伴摔在自己身上,造成自己右前臂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的结果。218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判二被告王某、李某各承担百分之二十五的责任。

201361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李某一起在被告于某经营的旱冰场滑冰,赵某与李某、王某手拉手倒行滑行,从原告赵某旁边滑过来一人,原告赵某躲闪至被告王某身后,与正在倒行滑冰的王某相撞摔倒在地,赵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17760.60元,住院期间被告王某的父亲垫付12500元,被告李某的父亲垫付3500元,滑冰场经营人员于某垫付2000元。经鉴定,赵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赵某将王某、李某及滑冰场经营人于某告上法院,要求三方赔偿医疗费1776.60元、护理费1106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380元、交通费28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81770.48元。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滑旱冰作为一项体育运动具有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李某在侄行滑旱冰的过程中摔倒应属正常现象,只要不存在恶意冲撞、来意犯规,就不存在过错。该案中原告赵某并未提供被告有恶意冲撞的证据,因此原、被告对原告的伤害后果均无过错。但因被告王某、李某与原告赵某共同滑旱冰过程中赵某摔倒受伤,原赵某造成损失,应由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李某双方分担赵某的损失,原告赵某承担50%,被告王某、李某承担50%(二人各承担25%)。原告要求王某、李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应扣除已垫付的数额。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为17760.60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赵某未提供需二人护理的遗嘱,按照一人护理参照河南省护工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为1321.1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请求的285元符合实际,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按原告住院天数,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确定每日为30元及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分别为570元和38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为81770.48元。以上损失共计10287.24元。原告赵某及被告王某、李某各按比例承担责任。因被告王某与李某不存在过错,故赵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因二次治疗费未发生,原告可在二次治疗费发生后另行主张。因被告于某经营的旱冰场位于体育村内,是合法经营场所,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于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于某赔偿损失的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原告赵某及被告王某、李某各按责任比例划分承担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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