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程克歌:
本院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程克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豫0403执11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程克歌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规划城乡路东侧千田·新开元2号楼西单元24层2404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65161号】房产。向你们公告送达程克歌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规划城乡路东侧千田·新开元2号楼西单元24层2404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65161号】房产的定向询价结果告知书,定向询价结果告知书载明:经反馈,上述不动产在2026年6月5日下午15点21分,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443678元,单价每平方约4837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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