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婚内不忠二十年婚姻成空 子非亲生法庭诉讼何勘争

  发布时间:2014-11-19 15:07:06


 

现代人的观念日新,离婚已不是什么稀罕事,性格不和观念不同早日结束烦恼倒也不是坏事,然而婚内不忠与他人生子,至婚姻几离几复,伤肝伤肺又伤心,害人害己害家庭,这样的行为可是要不得。120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聚聚合合的离婚案,依法判决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赵某抚养,费用自理,原告胡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郑某生活帮助费30000元。

19913月,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登记结婚,2001711日赵某生育一女郑小小,20051110日生育一子赵小虎(又名冯小虎)。2008128日双方平顶山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郑小小两年6岁半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二、婚后住房一套及存款6万元归男方郑某所有;……”20097月份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双方在该民政局再次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婚后有一子郑小虎,两年4岁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二、婚后住房(同上次协议中住房位置)一套归女方所有。……”20118月份双方在该民政局又办理复婚手续。20139月原告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郑某同意离婚。庭审中,郑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儿子郑小虎,认为在2008年双方第一次离婚时就知道小虎不是自己的儿子。原告亦明确承认小虎不是郑某的儿子,但认为郑某早就知道小虎不是其亲生儿子,且郑某从来就没有抚养过小虎,因此不存在返还郑某抚养费和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郑某患有糖尿病,现在租房居住。女儿郑小小现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赵某生活。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时约定的房屋与该案中争议的房屋系同一套房屋,该房屋从原告提供的所有权证显示系原告所有,产权系自建,但尚未在房产管理局取得产权登记手续。除上述房屋外,原、被告双方承认别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存款。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起诉被告郑某要求离婚,郑某同意离婚,故赵某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女儿,考虑到女儿已满10周岁,且本人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的请求应予支持。考虑双方的经济和住房条件,女儿的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较为适宜。因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赵小虎,认为其不是自己的儿子,原告对此认可,承认赵小虎不是其与郑某的儿子,因此赵小虎随谁生活并由谁抚养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200812月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的房产及存款6万元归男方所有……,20097月二人复婚及同年7月二人再次在民政局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0097月的离婚协议中已明确该房屋归赵某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虽然在201185日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该争议房屋应当认定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郑某辩称该套房屋是其婚前房产理由不足,不予采信。庭审中,郑某自认在2008年双方离婚的时候,就知道赵小虎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双方在2008年的离婚协议中并就女儿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而在2009年被告郑某又自愿与原告赵某结婚,后双方虽又离婚,但在该离婚协议中双方也就郑小虎的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明确约定郑小虎归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任何费用。现2011年双方又登记复婚,故被告主张原告赔偿精神损失和返还郑小虎抚养费的请求的原因和理由已经消除,故郑某的该项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但考虑到郑某患有糖尿病,相比较赵某的经济状况和住房等条件,被告辩称原告在离婚后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帮助,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离婚后,原告赵某也没有固定工作,还需要养育二个子女,酌定原告给予被告的一次性经济帮助费30000元。遂做出以上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