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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森林与被执行人王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03 08:59:28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王淑军:

本院执行申请人董森林与被执行人王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403执恢6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王淑军名下位于卫东区平顶山市矿工路41号楼东3单元4层西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4130号】不动产一处。向你公告送达王淑军名下位于卫东区平顶山市矿工路41号楼东3单元4层西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4130号】房产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6年6月9日,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226126元,单价每平方约3219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upload/file/20260703/20260703085903_35331.pdf

责任编辑:李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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