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淑军:
本院执行申请人董森林与被执行人王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403执恢6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王淑军名下位于卫东区平顶山市矿工路41号楼东3单元4层西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4130号】不动产一处。向你公告送达王淑军名下位于卫东区平顶山市矿工路41号楼东3单元4层西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4130号】房产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6年6月9日,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226126元,单价每平方约3219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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