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贾会广:
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平顶山市麟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贾会广、赵慧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189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贾会广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88号2幢2-1002(不动产权证号:20210014589)房产的查封和抵押登记。二、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88号2幢2-1002(不动产权证号:20210014589)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蔡春阳(公民身份号码:******)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蔡春阳(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88号2幢2-1002(不动产权证号:20210014589)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upload/file/20260707/20260707162424_5710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