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北宏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北宏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平顶山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北宏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北宏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28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5G基塔(超40米单管塔)共20座(位于:1、汝州市骑岭乡候寨;2、汝州市夏店乡上鲁;3、汝州市王寨龙山;4、汝州市焦村秋树李;5、汝州市余窑;6、汝州市杨岭;7、石龙区东方桂苑;8、石龙区玉兴花园;9、平顶山市新华区岳庄村;10、平顶山市公交三公司院内;11、平顶山市二中;12、平顶山市新华区东方生态智慧城;13、平顶山市新城区常绿林溪美地;14、平顶山市新华区恒大;15、石龙区人民医院垃圾中转站;16、平顶山市宝丰县宋弯村居民区;17、平顶山市宝丰县边庄新村;18、平顶山市石龙区劳动局;19、鲁山县五州国际贸城南;20、平顶山市高新区火炬园)财产的查封。二、5G基塔(超40米单管塔)共20座财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长远(公民身份号码:41041********)所有。5G基塔(超40米单管塔)共20座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长远(公民身份号码:41041********)时起转移。三、拍卖的财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张长远(公民身份号码:41041********)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5G基塔(超40米单管塔)共20座(位于:1、汝州市骑岭乡候寨;2、汝州市夏店乡上鲁;3、汝州市王寨龙山;4、汝州市焦村秋树李;5、汝州市余窑;6、汝州市杨岭;7、石龙区东方桂苑;8、石龙区玉兴花园;9、平顶山市新华区岳庄村;10、平顶山市公交三公司院内;11、平顶山市二中;12、平顶山市新华区东方生态智慧城;13、平顶山市新城区常绿林溪美地;14、平顶山市新华区恒大;15、石龙区人民医院垃圾中转站;16、平顶山市宝丰县宋弯村居民区;17、平顶山市宝丰县边庄新村;18、平顶山市石龙区劳动局;19、鲁山县五州国际贸城南;20、平顶山市高新区火炬园)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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