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磊杰、崔丽琴:
本院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沈磊杰、崔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豫0403执11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沈磊杰、崔丽共有的坐落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11号院6号楼东2单元6层西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卫东14002318】房产。向你们公告送达沈磊杰、崔丽共有的坐落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11号院6号楼东2单元6层西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卫东14002318】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6年8月13日,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241166元,单价每平方约322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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