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干营:
本院执行董明妍与平顶山市金太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九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黄军建、吴瑞红、吴玉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403执恢18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23层2303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210794)房产的查封。二、解除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23层2303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210794)房产的抵押登记。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23层2303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210794)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宋超(公民身份号码:41272********)所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23层2303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210794)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宋超(公民身份号码:41272********)时起转移。四、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宋超(公民身份号码:41272********)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23层2303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210794)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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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