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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超市服务器修改数据 父子俩盗窃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19 15:13:02


 

在科技发达的今天,什么事都可能发生,就象电脑一不小心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入侵服务器,篡改数据,造成他人不可预知的损失。元月8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入侵超市服务器数据库修改提货卡数据而引发的盗窃案,被告人郭某某、郭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年,并分别处罚金10万元、8万元。

201110月,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其父郭某预谋后,由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超市信息部工作时掌握的计算机IP地址及密码的方法,多次从叶县某公司办公室电脑通过互联网连接到其原工作过的超市服务器删除已使用过的提货卡消费记录,使提货卡恢复为初始金额后,继续反复使用购物。自201110月份至201212月份,郭某某先后删除使用过的提货卡消费记录面值1000元、5000元的提货卡共计56张,由郭某持卡从该超市多家分店内购买大量香烟及食品、日用品等商品后再低价销售。经查明经郭氏父子从该超市盗窃的涉案金额达1332560.6元,案发后追还赃款948550元。

被告人郭某某使用该赃款购买轿车一辆,支付位于叶县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首付款。该支出款郭某某自愿退赔给该超市。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修改提货卡消费记录,多次盗窃公司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郭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涉案提货卡102张,获利1710479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被盗超市出具的102张异常消费卡名单不能排除其他提货卡异常消费的可能性和唯一性,且没有相关的电子修改数据予以支持,结合在被告人家中搜出的购物卡,被告人郭某某和郭某的供述、郭某购买金卡时的签字以及该被盗超市提供的异常卡消费清单,认定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盗窃金额为1332560.6元。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且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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