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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钱事小违法事大 得不偿失窃电重罚

  发布时间:2014-11-19 15:14:03


 

俗话说占小便宜吃大亏,很多人都知道这个道理,但在遇到可占便宜的机会又很难控制住自己的心理。比如窃电,虽然眼前会得到一些实际,但一不小心可还是会既受损又受罚,得不偿失,后悔晚矣。1月份20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白某向平顶山市华辰供电公司补交电费5016.48元,支付违约金15048元,被告恢复对原告供电。

被告华辰供电公司给原告白某供电,原告根据用电量按时给被告交纳电费,双方之间形成了供用电合同关系。2013713日,在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所用的电表进行检测后,发现原告白某家的电表有问题,遂电话通知了原告。被告所属的供电所也有发现白某家窃电报嫌疑,该所于723日对原告所使用的电表进行了校验,经现场检查,发现白某家的电表有撬动痕迹,用电量计量装置已被人为改动,已构成窃电行为。同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了《用电监察通知单》,告知其二日内到其所在供电所接受处理。201381日被告联合打击涉电犯罪办公室给原告下发了《违章用电、窃电通知单》,但被告没有提供原告的窃电时间。2013723日被告中止了对原告家的供电。2013年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为0.56/度,原告所使用的电量流值1040A、电压为220伏,20131-6月白某所有电量为546度。

2009525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政府经研究决定(平湛政文[2009]26号),成立了平顶山市湛河区打击涉电犯罪办公室。

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被告华辰供电公司给原告供电,原告白某根据用电量按时给被告缴纳电费,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2013723日被告在发现原告有窃电的嫌疑后,中止了对原告家的供电,并限其两日内到其所在的供电所接受处理,后因补交电费数额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同年81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了《用电违章、窃电通知单》,确认白某属于窃电行为,白某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应当认定用电人白某有窃电行为,属于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窃电量的计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该案因窃电时间无法查明,参照《供电营业规则》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计算窃电者白某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量为9504度,补交电费为5016.48元,违约使用电费为15049.44元。被告要求原告补交电费5016.48元,支付违约金15048元的反诉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恢复供电,并赔偿其15天共计3000元损失的请求,因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此请求不予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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