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振国:
本院执行王菊红与陈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403执13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陈振国名下位于平顶山市矿工东路11号院38号楼2单元东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0301015603】。向你公告送达陈振国名下位于平顶山市矿工东路11号院38号楼2单元东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0301015603】房产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6年9月3日,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221997元,单价每平方约3729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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