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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断耽误病情 致不孕法庭诉讼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4-11-19 15:22:21


 

医疗纠纷是一个很现实的话题,近年来因为频发的医疗纠纷也就成了被人们议论的热门话题,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此类纠纷也大量涌入了法院,摆在了法官们的面前。220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二被告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二中心医院分别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60912元。

20076月至20084月期间,原告王某因腹腔恶性畸胎瘤,先后在省肿瘤医院、一五二医院多次住院治疗,2008426日,原告王某在一五二医院妇产科接受“卵巢肿瘤细胞减灭术”术后给予化疗及支持疗法,以“卵巢未成熟畸胎瘤术后好转”为治疗结果出院。原告王某于2009年起诉至法院,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被告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治疗效果不理想时未及时对治疗效果进行评价,并且未请相关科室进行会诊,违反了会诊义务;二被告医疗过错参与度拟定为各20%。卫东区法院曾在2009年判决省肿瘤医院及一五二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自购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检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355元,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之后王某仍不能正常生育,在省内多家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花费43250元。

该案在审理中,王某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枪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在2009年法院对王某的前期各项费用进行判决,之后王某对不孕不育继续治疗,虽然只是门诊治疗没有病历印证,但门诊治疗是客观事实,故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有其单位出具的证明为12000元,予以支持。交通费结合原告的病情、适当的治疗机构、治疗方法,酌定为4000元。王某在省内多家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花费43250元;其伤情鉴定为五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245311元,共计304561元,按照二被告过错参与度均为20%计算,应分别赔偿60912元。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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