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有血性不是坏事,但要用对地方,无端的找人发泄就可能会触了刑律坏了事,追悔不及。1月23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依法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刑某、柴某、朱某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邢某、柴某、朱某在一哥厅出来后,因邢某与女朋友分手心情不好,三人即预谋找人出气,他们先看到四个,朱某便提出拉住这四个男孩打一顿。三人便跟着四男孩伺机下手,后四男孩相继回事未能得手。三人继续在街边等待目标。这时一骑自行车的小孩帅帅路过,邢某便上前将其拦下并用脚跺了一下,接着柴某、朱某也分别朝小帅跺了一脚,柴某向小帅要钱,小帅从兜里掏出一块五毛钱,邢某不信,柴某及朱某分别从身上掏出伸缩棍朝男孩弟打去,并准备搜身。小帅害怕就从里又掏出五十块钱给了邢某,接着邢某、柴某、朱某分别朝小帅踢了一脚让他走了。
小帅回家后就告诉了妈妈,当时小帅的伯伯也在自己家里,于是伯伯马上骑车带着小帅去追赶邢某三人。终于在距案发地不远处追上了他们,小帅的伯伯当即抓到了邢某,柴某、朱某见事不妙赶快逃开了。小帅和伯伯当即报了警。公安民警在某家属院将逃跑后的柴某、朱某抓获,经询问三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柴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伸缩枝强行夺取公民合法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对其三人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被告人邢某的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宜按抢劫罪处理、柴某的辩护人提出对柴某定性就为寻衅滋事处理及朱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朱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着教育为本,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指导方针,遂做出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