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聊城市路杰钢管有限公司、张双路、栾林杰:
关于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聊城市路杰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403民初69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述判决执行过程中,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张双路、栾林杰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听证开庭传票及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609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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