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淑飞:
本院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马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豫0403执16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马淑飞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与农科路交叉口西南角昌建·誉峰3#楼1单元17层1702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4)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4656号】房产。向你们公告送达马淑飞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与农科路交叉口西南角昌建·誉峰3#楼1单元17层1702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4)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4656号】房产的定向询价结果告知书,定向询价结果告知书载明:经反馈,上述不动产在2026年10月28日上午10点12分,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594540元,单价每平方约489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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