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相识于监狱,同为难兄难弟的二人便成了“朋友”。王某出狱后自己开办了一家彩板厂。李某于2011年5月出狱,2012年4月李某到平顶山王某办的厂里干杂活。出于对朋友的信任,王某有时会将装有现金的包放在车上由李某开着同自己一起外出办事,但王某万万没有想到他的信任却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2012年4月29日,王某在工地干活,因要付泡沫款,自己带着钱包又不方便,便将装有9200元现金的钱包连同车钥匙一起交给了九岁的儿子王大宝,让其先拿着,待自己干完活后再去付款。这时李某走到王大宝的面前说“孩子,你爸爸让我带着你去玩”。王大宝因见是爸爸的朋友,便将车钥匙给了李某,李某将车开到平安大道一彩板厂门口,让王大宝把车上的钱包给他,说是大宝的父亲让他去还人家钱,大宝毫不迟疑的将钱包给了李某,拿到钱包的李某下车后打了一辆出租车便消失了。
待王某干完活找儿子时,发现儿子和车都不见了,打李某电话也关了机,荒了神的王某赶快报了案。直到天黑,王某才在一家彩板厂门口找到了自己的车,而儿子大宝正在车上哭泣,装有9200元现金的包也不见了。
原来李某在窃取了王某装有大量现金的钱包后便离开了平顶山前往郑州。王某没有想到自己赖以信任的狱友仅仅在自己厂里干了三天活后便坑了自己一把失踪不见了,真是后悔不迭。
2013年7月13日王某以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该案经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大宝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李某的指控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王某的钱包是放在车上还是在王大宝手上拿着,都不影响李某盗窃罪的成立,故对李某提出其不是盗窃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