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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共同饮酒事实造成受害人未及时获救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4-12-02 10:46:45


 

近段时间以来,微信朋友圈里广泛流传着这样一个帖子,“共同饮酒行为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总结归纳起来就是这四种情形:1、强迫性劝酒;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4、明知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损害的。但是,近期卫东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共同饮酒产生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为共同饮酒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增加了一种情形,简单来说就是:在散场后知道对方可能因此发生损害而隐瞒共同饮酒事实,致受害人家属不能及时予以救助,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某与吴某既是同事,也是好朋友,经常一起小酌。20134月的一天下班后,二人相约喝酒,共同饮酒约有一斤。一小时后结束,李某步行离开,吴某返厂上夜班。约20分钟后,李某步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治身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其后,李某家属起诉肇事司机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根据事故责任判令肇事方赔偿李某家属80%经济损失,剩余20%损失自行承担。但李某家属认为交通事故发生与饮酒有关,且在事故当晚曾询问吴某是否一起喝酒、在哪儿喝酒,以便能够及时找到李某,但吴某矢口否认一起饮酒,导致李某家属不能及时找到李某,延误了最佳救助时机,起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剩余20%的损失。

卫东区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过量饮酒(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可能会导致饮酒人降低正常状态下对事物的辨识水平和控制能力,从而使其人身安全置于相对的危险状态,共饮人发现或确知对方可能存在危险后,应及时施以救助或者通知家属等,如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该义务,则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某相约李某共同饮酒,但其在李某家属向其询问李某下落时,故意隐瞒饮酒事实未及时告知李某家属采取救助措施,违反了因共同饮酒行为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卫东区法院酌定吴某对李某的剩余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总损失×20%×15%,具体为向李某家属赔偿经济损失20195元。

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李某家属已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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