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3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高压线下作业,致一名青葱农民工生命消逝而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4年9月6日,雇主谷峰指使王被到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鸿鹰街道办事处大营贾庄的方东阳家安装塑钢窗,下午4时许,王被在二层楼楼顶上焊架子,按照方东阳的要求在二楼楼顶上面加装一个两米八高的铁架子。王被在楼顶负责焊接,王明明负责递工具。王被站在窗户上面的彩钢房(离高压线1米左右高度)安装雨搭,站立时王被触电头冒火星从楼顶摔至地面。事故发生后,王被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次日,王被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5岁。
方东阳所建房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大营十四组,房屋建设有6-7年时间。方东阳房子共有二层。二楼上面方东阳搭建的有彩钢房,彩钢房离高压电线有1米多,方东阳将安装钢窗的业务承包给被告谷峰,双方约定每平方米140元,最终以实际工程量结算。谷峰将安装钢窗的业务交给王被。由谷峰向王被支付劳务费。因事故发生,该工程一直未结算。
另,发生事故的线路系35千伏,产权人系电务厂,1977年安装,安装时距离地面为7米。离地面有20米左右,被告电务厂设有小红牌警示标志。(标志上显示:“禁止攀登、高压危险”及“危险注意距离”字样)。电务厂在安装线路时,高压线下没有居民。
王被父母要求谷峰、方东阳、电务厂赔偿抢救费5785.25元、误工费200元、护理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20元、死亡赔偿金44796.06元、丧葬费18979元、交通、住宿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卫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造成原告之子王被死亡的有四方面的因素。一是被告方东阳的责任。1、作为窗户安装的定作方,在选任被告谷峰作为承揽人时,没有核查其是否有施工资质。而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谷峰,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作为房主,明知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有危险,且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距高压线不足2米的范围内施工安装钢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该事故20%的赔偿责任。二是被告电务厂的责任。电务厂作为特殊侵权的主体,虽然其管理使用的高压线路符合国家电力法的相关规定,但因高压线属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无过错责任,且由于高压线路运行期间,很多村民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被告供电公司作为事发供电线路的管理使用人,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对危险隐患不能及时纠正,应承担40%的责任。三是被告谷峰的责任。作为雇主谷峰有明显过错,1、谷峰明知有高压线路,仍指使王被冒险高空作业。(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2、没有给其雇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而且高空操作工必须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考取《高空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工作。王被没有相关从业资格证,谷峰指使其高空安装钢窗。谷峰对于王被的死亡也有明显过错,应承担35%责任。四是被害人王被的责任。被害人王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附近实施建筑作业的危险性。由于其疏忽大意,致使自己触高压线电击致死,其本人应负该事故5%的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该案的案情,原告的各项损失为278718.45元,原告方负担5%为13935元;被告方东阳承担20%为55744元、谷峰分别承担35%为97553元,被告电务厂承担40%为111486.45元。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王被遭受人身损害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本院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故原告要求方东阳、谷峰、电务厂等三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方东阳赔偿王被父母各项损失55744元;谷峰赔偿47711元(97553元减已付的49842元);被告电务厂赔偿81486.45元(111486.45元减已付的30000元)。
心语:在审理该案时,受害人父母因年轻儿子的消亡在办公大院嚎啕大哭,长痛短痛,哭声在每个人的心头久久回荡。而三位被告呢,在庭审时头强调自己没有责任。雇主称是王被自己干的活,他只是到现场看看;房东说,他的房子是村里统一规划的宅基,且他已经告诉雇主房子上面由高压线,你们能干则干;电务厂说他们每周都要巡线,并且还拿出了诸多的巡线数据。生命,只有一次,弥足珍贵。可在这样的群体中,在年轻的农民工眼里,在电力部门的眼里、在雇主的眼里、在业主的眼里、甚至在基层组织的眼里、在有关部门的眼里、在高压线下,生命在被漠视。掩卷深思,催人泪下,同时奋笔疾书,用微弱的呼吸,来唤醒那些沉睡的心灵,来关注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个案归个案,但高压线下其他房屋的存在,房屋的修缮是否关系到更多生命的安全?高压线建设时,地面是空旷的。安全标准符合。但随着基层组织在高压线下规划房屋、村民建设房屋、加高房屋,导致危险越来越近,此时,危险区域内建设成批量的建筑物,有关部门为何不监管,为何不采取相关措施?我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上述成批量的建设又经谁批准了?
如果,高压线下没有这些建筑,如果,雇主给雇员采取了安全措施,如果业主施工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如果电力部门及监管部门明确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标示,在巡线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又及时处理......可能,悲剧就不会重演。
但愿消逝的青春能唤回太多漠视的心,不要让悲伤长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