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2015年2月5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东高皇法庭在审理张某诉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适用新民诉法解释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写保证书的有关规定,效果极佳。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魏某以购房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张某多次借款,共计24.8万元,期间归还4万元,尚有20.8万元未清偿。原告张某要求魏某清偿。
对有争议的几笔借款事实,原告张某称其借款时证人金某在场。庭审中,金某出庭作证,根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及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的规定责令证人金某签署保证书,保证书签署后,金某向法庭陈述,原告张某起诉有争议的几笔借款,借款时和打借条时其均不在场,并表示其虽然是原告张某的雇员,但签署保证书后不能说假话,证人退庭时并向原告表示:“对不起了”!证人退庭后,庭审出现了转折的一幕,原告张某主动对有争议的两笔借款,共计11.6万元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