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男方除应要求给女方购买了三金外,还准备了10万元婚金的工行银行卡交予女方,后因各种原因分手后却未全部返还。近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田某某返还原告葛某某剩余彩礼59000元。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同在平煤某矿上班,双方在工作中认识,2012年5月份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8月5日中午,原告葛某某邀请朋友霍某某、秦某与被告田某某在矿工路一家饭店吃饭时,将一张存有10万元现金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交付给被告田某某作为彩礼,8月5日下午,被告田某某在平顶山一装饰公司刷卡消费18000元用于装修房屋,后因婚姻登记和结婚仪式问题引起纠纷,原告葛某某要求返还10万元彩礼,2013年1月26日,被告田某某返还给原告41000元,剩余59000元至今未返还。原告葛某某要求被告返还因结婚购买首饰花费的一万多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返还购物的,另一方应当返还。原告葛某某为结婚付给被告田某某10万元,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时,被告田某某已经返还原告41000元,剩余59000元也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葛某某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婚金59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其它购买三金等首饰的花费一万多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