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公交司机因避免其他车辆采取急刹车,致乘客从座位上摔倒受伤,公交公司是否应该担责?3月26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判决公交总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68132.41元。
2014年3月5日上午9时40分左右,该案另一被告贺某某驾驶被告公交总公司10路公交车沿诚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顶山市工商局卫东分局北30米处时,因左侧一辆出租车强行超车,贺某某采取急刹车致原告李某某摔倒,后贺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通知了原告家属,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检查,并于当天被送往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李某某于2014年4月26日在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于2014年5月4日在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出院,住院60天。
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某系被告公交总公司职工,其驾驶10路公交车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在驾驶过程中因紧急刹车致使乘坐该车辆的李某某摔倒受伤,公交总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受伤系因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应由公交总公司对李某某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