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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随别人抢项链 危害社会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07 09:25:56


正值壮年却不务正业,抢夺项链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330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026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谢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驾乘豫D55598号黑色125型摩托车,在平顶山市卫东区观上村尾随被害人马某某。卢某某下车趁马某某不备从其背后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后,坐上在前等待的谢某某所骑的摩托车逃跑。逃跑过程中,二人受伤,现谢某某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2735元。

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案发后,卢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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