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的颁行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让一些轻微犯罪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圈,以致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进入法院,故轻刑速裁的适用在目前轻微刑事案件多、司法资源少的情况下显得尤为必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自探索实践轻刑速裁工作以来,经调研总结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共性的特点,但因没有统一具体的法律规定,各地单独的指导意见又不具有统一性,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此类案件呈现出的共性特点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是危险驾驶和轻微的财产类犯罪案件如盗窃、抢夺等;被告人大多数为男性,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基本没有公务人员,且全部是中青年;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基本全部及时高效审结,且上诉率和上诉改判率极低。
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1、法院适用速裁机制的“快速”绝大数仅体现在庭审阶段。但是实际中,速裁程序规定的开庭时间是十天以内,四成以上都定在了送达起诉书之日起的五到八日,仅有三成的案件是在送达起诉书之日起三日内开庭的。且法院内部的审批程序相对繁琐,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一定的司法效率。2、无法保证当庭宣判。由于处于试点速裁程序的阶段,之前没有相应的当庭宣判的审理习惯,且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要确保规范、严禁,法律文书的录入与制作也需要大量的工作时间,故很难保证当庭宣判。3、缺少侦查与检察机关的配合。配合不到位一个最明显、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审前羁押时间过长;此外,轻微刑事案件的侦、捕、诉、判等环节衔接得不够理想,降低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效果,如侦查机关不清楚特定类案件证据要点、相关诉讼文书出现不规范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的相关材料不齐全等等。4、法律规定不够具体,适用中各地的标准很难统一。实践中各个省份关于适用轻刑速裁的限制性条件都不一致,虽然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关,但相差太多容易让人对该程序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该院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和完善轻刑速裁机制:1、创建“1+1+1”办案小组。指定专门的人员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配备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最好能实现一名审判人员配备一名审判辅助人员和书记员。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和整理卷宗“专人专案”,审判辅助人员负责辅助审判员制作法律文书和调解案件等,使审判人员能够集中于案件罪责的认定。2、案件繁简分流,建立专门的速裁程序通道。轻微刑事案件在受理时即贴上“绿色”通行标签,以区别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符合轻刑速裁机制的案件,在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法院的当天就尽快审查受理,当天排期、分案、移送专门的审判人员,压缩案件在审判前的流转时间。3、制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文书模板。对于速裁机制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判决文书中的证据部分可以采用简单罗列种类及所要说明案件事实的方式来书写;审判人员在书写裁判文书时,可以参考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移送起诉意见书、审查报告等,节省文书制作的时间。4、尝试集中审理模式。轻微刑事案件的案情简单清楚,控辩双方对证据和事实均没有异议。同种罪名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的种类也没有较大差异。尝试集中审理,将近三天内要开庭审理的适用速裁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在一起审理,既能够节省法院的时间,也能缓解检察机关的压力。5、实现电子化信息传递或者共享。在案件移送的同时移交案件相关文书的电子文本材料,以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节省文书制作的时间。提供相应的资源和资金支持,促进电子化信息共享,如建立光纤专线网络,为信息共享提供安全的技术平台,该专线网络与公检法三家内网和互联网物理隔离,在传输时压缩加密,从而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