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农村娃勤工俭学不易 大老板拖欠工资理亏

  发布时间:2016-01-21 15:22:35


大学生勤工俭学,利用假期时间拓展见识、增长阅历,本应是社会鼓励和提倡的行为,但一些用人者却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企图“用工不出钱”,在发生纠纷后被诉至法院,最终只能是“出了钱又赔了名声”。

近日,卫东区法院受理多起大学生勤工俭学被拖欠工资案件。大学生车某、董某均为农村户口,以其暑假打工收入支付自己的学费和生活费,却被老板李某借故拖欠工资,造成生活困窘。卫东区法院接到起诉书后,认为该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更有利于案件快速办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遂在第一时间受理并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经审理查明,车某、董某系大学在校学生,李某系从事厨具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车、董二人利用暑期到李某处工作。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也未就工作期限、工作报酬进行书面约定,仅约定工作期间由李某管吃住。2015 75日,车、董二人正式到李某处工作。821日,双方因劳务报酬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均认可李某向车、董二人分别支付了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某、董某二人利用暑期到李某处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李某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车某、董某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关于劳务报酬不存在书面约定,双方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关于劳务报酬的其他形式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车、董二人为在校大学生,利用暑期在李某处工作,工作期间相对较为稳定,以由李某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00/月支付为宜。工作期间应从201575日二人正式到李某处工作计算至2015821日双方产生纠纷时止,共计43天。依据法律规定,扣除李某已支付过的500元,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车某、董某二人劳务报酬1793元。

法官提醒,劳动者务必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在产生纠纷时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行业整体信用体系的建设。

 

 

责任编辑:吕斐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