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恋爱中的女友发生纠纷,而产生愤恨情绪,并作出抢劫车辆、驾车横冲乱撞等疯狂危险行为,最终触犯刑法,导致长达十四年刑期。近日,卫东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因与女朋友发生纠纷,产生愤恨情绪,持刀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一公路附近,拦截赵某驾驶的货车,并趁赵某害怕逃离该车后,驾驶该车将车抢走。赵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追赶李某,货车车主贺某驾驶“本田”牌轿车追赶。李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该大货车,窜至平郏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加油站过程中,肆意冲撞,将停放在路边的白色“雪佛兰”轿车撞坏,后又撞断两棵柳树和一根电线杆,最终因车轮陷入路边沟内停下,李某本人也被撞晕在大货车驾驶室内。李某醒来后,趁贺某等人不备之机,驾驶其停放在抓捕现场的黑色“本田”牌轿车,沿着平顶山市北环路向东行驶,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某在明知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大型货车肆意冲撞,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